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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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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要求,特别是严格执行“四不准”相关规定,确保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平稳有序。按照江苏省全力打造“智慧就业”新业态的要求,完善“全校统筹、院系推动、部门联动、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保障就业工作有序开展,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积极开拓就业市场,着力为毕业生引进优质就业资源,建立和完善校园招聘用人单位信息库,积极打造校园招聘会毕业生“智慧就业”平台,形成“小型招聘会常规化,专场招聘会多样化”和“大型招聘会特色化”的校园招聘,促进就业市场开拓、就业实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用人单位校园招聘信息资源的有效对接,为毕业生提供充足优质就业岗位。

第三条 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强化二级管理模式,全员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引导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明确职业发展目标、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发展观,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同时引导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祖国需要相结合,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依循各级就业方针政策,履行协议、信守承诺,服务国家和地方需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一把手”工程,建立学校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分别成立校级和院(系)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就业工作,并对学校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做出决策,确保就业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下设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协调全校的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做好年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估、总结、表彰和就业状况分析报告。

(二)负责全校全日制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的建设和实施。

(三)组织开展就业市场考察和调研,建立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统筹优化二级院系就业渠道,收集就业供需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工作网站。

(四)负责各二级院系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开展情况的评比考核,包括日常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就业率的抽查等。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宣传、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

(六)负责大型校园招聘会的组织与管理,协助二级院系开展小型招聘会和专场招聘会。

(七)负责大学生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及时了解我校毕业生在就业单位的工作情况,了解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对就业工作的满意度,掌握用人单位对学校人才培养、教学质量、毕业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组织各院系就创业指导人员的师资培训工作。

(十)负责组织大学生关于就业创业的各类比赛工作。

(十一)负责毕业生的生源信息审核、就业率统计及上报、毕业生派遣和档案邮寄或留存工作。

(十二)负责处理学生就业过程出现的违约、改派等工作。

(十三)协调处理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的就业事宜。

(十四)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党政其他领导及教研室主任、辅导员、分团委书记等为成员,专人负责,分工明确。根据学校《学工处工作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的“四不准”“三严禁”,统筹安排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确保就业率的真实性,对每年的就业率院系第一责任人签字确定后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二级院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本院系就业工作实施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就业工作任务。

(二)建立就业实习基地、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教育工作,开展系列就业活动。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宣传工作,保证就业工作中的人、财、物需要。

(四)组织本院系毕业生的小型招聘会和专场招聘会,组织和指导本院系学生参加学校大型招聘会及其他校外招聘活动。

(五)做好本院系毕业生的政审、综合测评、推荐就业和毕业鉴定。

(六)做好本院系的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总结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各专业就业状况分析报告。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统计、毕业生鉴定,就业信息审核、报到证发放等工作。

(八)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资料、档案收集整理等各项工作。

(九)负责本院系在校大学生的创业项目审核、考核、转接工作,严格按照《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执行。

(十)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

(一)认真学习国家、省(自治区)、市及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遵守、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认真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顺利通过毕业考试,取得毕业资格。

(三)认真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四)积极参加学校、二级院系开展的各类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活动。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的招聘活动,落实就业单位。

(六)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七)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八)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九)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十)根据学校、院系安排,按时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妥善保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省市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择业心理调适,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择业决策,择业道德与就业工作纪律,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等等。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择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形式。

第十四条 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线下课程为主导,线上课程和各种就业活动为补充,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就业指导课程,包括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并做到三年五个学期不断线。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要认真抓好就业指导课的落实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的质量。同时应结合就业形势和专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主题活动。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在整个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一)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二)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引导毕业生树立义利统一观,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加强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引导毕业生立足岗位、 履职尽责、勇于担当的品质,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

(四)加强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自觉文明离校,给母校留下优良的传统和作风。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流程

第十六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和指导各二级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

(一)进行毕业生资格信息审核。

(二)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三)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四)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五)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编制就业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按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的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一)1月~3月

1.召开就业工作形势研讨会、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

2.各院系年度就业困难毕业生分析,建立档案,制定帮扶措施;

3.毕业生生源信息数据汇总审核;

4.结合顶岗实习检查、走访用人单位。

(二)4月~5月

1.整理、审核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

2.组织参加省就业创业知识竞赛;

3.按照省赛要求举办学校年度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新创业大赛;

4.组织毕业生参与江苏省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的第一阶段问卷调查;

5.组织开展就业市场拓展,特别是非师范类专业就业市场;

6.组织举办小型招聘会和专场招聘会。

7.制定全校毕业生派遣方案。

(三)6月~8月

1.办理毕业生报到证;

2.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

3.毕业生就业工作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4.回访用人单位,调查我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情况。

(四)9月~11月

1.召开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会;

2.编制年度就业指导手册;

3.组织毕业生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意向问卷调查;

4.通过就业平台,指导毕业生生源信息核对;

5.启动“就业主题服务月”系列活动(就业讲座、就业咨询、面试技巧培训、简历制作比赛、宣讲会、招聘会等系列就业活动);

6.组织毕业生参与江苏省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的第二阶段的问卷调查;

7.更新就业平台相关数据,联系用人单位,收集、发布、整理就业需求信息,拓展就业市场;

8.走访用人单位,调查毕业生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满意度;

9.二级院系推荐就业实习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五)11月~12月

1.组织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发放就业协议书,二级院系提供优先推荐名单,审核并公示;

2.组织毕业生通过就业平台录入电子简历,参加网上招聘等多种形式的择业活动;

3.就业推荐工作开始,组织全校系列校园宣讲会、招聘会;

4.用人单位跟踪服务,校园招聘岗位供需分析;

5.校园招聘毕业生就业意向统计分析;

6.收集、整理就业数据,撰写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第五章 《就业推荐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推荐表》是用人单位了解、考察选拔和录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权威依据。为规范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的填写与使用,保证就业推荐表的严肃性和有效利用,特制定《就业推荐表》管理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依据。持有就业推荐表的毕业生必须是经有关部门资格审核合格的毕业生。

(二)《就业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登录江苏省大学生就业联盟平台实名注册、登录填写。“奖惩情况”栏和学校评语必须由班主任填写,经二级院系推荐评定、审核后统一打印每人一份,经加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签章方可生效。

(三)《就业推荐表》必须按要求全部填写(空白处全部填“无”),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将由毕业生本人承担一切后果。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慎重签约。

(四)毕业生向多家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时,可使用复印件。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时一般须出具就业推荐表原件。

(五)《就业推荐表》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委托各二级学院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

(六)《就业推荐表》原件若不慎填写损坏,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损坏的原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七)《就业推荐表》原件遗失,须毕业生到遗失地报社登报申明遗失,凭报纸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填写申请表,补办新的推荐表,并登记新号码。如果出现隐瞒事实多领造成与用人单位纠纷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了客观详实的材料。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即成为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是由二级院系组织学生登录就业平台完成生源上报及推荐表制作后,导出生成电子版本交由学生核对后打印并到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生效,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印制、伪造,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一)《就业协议书》只提供需就业的毕业学生使用,专转本、专接本、出国留学以及其他不需用到协议书的毕业生不予发放。

(二)《就业协议书》由二级院系审核打印后,统一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二级院系负责管理、发放,就业指导中心不接待单独办理的学生。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不可重复发放。

(三)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确因不慎损坏《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损失原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四)《就业协议书》原件遗失,须毕业生到遗失地报社登报申明遗失,凭报纸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后打印新的协议书。如果出现隐瞒事实多领造成与用人单位纠纷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延期毕业的学生需凭旧协议书至二级院系换领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签约各方必须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签订就业劳动合同后协议书作废。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协议书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在用人单位相关各栏中,毕业生应提醒用人单位将各栏字迹填写工整,并将各栏内容全部填写清楚,不得空缺。

(三)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为:毕业生填写自己基本内容——交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及用人单位意见(包括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各二级院系登记签章——将协议书(乙联)交回院系辅导员备案。毕业生应及时将手续齐全的协议书(乙联)交至院系辅导员处,以便及时列入就业方案。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的,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校不予承认。

(五)每一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在未经学校认定所签协议书无效或失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前提下,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先签约为有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因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六)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更改签约单位的规定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校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每位学生只能有一次机会办理违约手续。

毕业生违约一般手续如下:

(一)与签约单位取得联系,征得签约单位谅解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体书面解除协议的函,并将单位所持《就业协议书》要回;

(二)自己写出详细书面违约理由及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书面申请;

(三)持违约理由及书面申请、单位解除函和已签的《就业协议书》到二级院系按相关规定办理违约手续,经院系审查后可领取新的协议书,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后使用。

第七章 《报到证》的管理

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和江苏省普通中专校招生计划招收、分别经省、市级招生工作部门批准录取、具有学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研究生和普通中专校毕业生,均可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江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第二十四条 报到证的签发

(一)《报到证》签发由毕业生院校就业工作部门统一申报办理。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接收函等相关材料交给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由学校编制就业方案,并在管理系统中上报数据,经审核无误后,由学校到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

(二)毕业生毕业时或毕业离校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请将《报到证》开至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其档案托管机构。

(三)毕业生毕业时或毕业离校两年内被用人单位录(聘)用的,可以申请将《报到证》开至就业单位。其中:

1.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应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档案托管机构同意接收的意见;

3.被企业或其他单位录用的,应提供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档案托管机构的接收函。

(外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则按其要求办理。)

(四)升入本科的毕业生不能签发《报到证》。如需按原学历层次办理《报到证》,已报到入学的,需提供升入高校退学和经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证实的注销学籍的书面证明;还未报到注册的,应提供本人放弃入学资格的声明。

(五)普通高校结业生凭用人单位证明,可申请办理《报到证》;毕业当年取得结业证书、已按结业学历层次办理过《报到证》的,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后,也不再换发《报到证》。

(六)本专科肄业生不能办理《报到证》。

(七)在籍普通大中专学生毕业时或毕业后两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且没有就业的,可凭自学考试毕业文凭到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办理高一学历层次《报到证》。如已办理过《报到证》,需申请换发新《报到证》的,还需提供其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八)来自港澳地区和台湾省、经国家规定程序录取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在大陆落实就业单位,可申请办理《报到证》。

(九)被确定为入伍预征对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要在其《报到证》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参照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报到证》。申请办理《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十)遇有其它特殊情况,报经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处审定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报到证》改派

(一)已办理《报到证》,又需改变就业去向的,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办理改派手续。办理改派时需提供原《报到证》、原单位同意改派的函件及新接收单位函件(改派回原籍的,可免此件),或《毕业生改派办理表》。

(二)毕业离校超过两年的,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三)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已满一年、已经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到证》补办条件

(一)毕业生毕业离校两年内《报到证》遗失的,凭毕业生院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及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省就业指导中心申请重新办理《报到证》。

(二)毕业生毕业生离校超过两年、《报到证》遗失的,不再补办,但可以办理《报到证证明书》。

(三)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离校超过两年且未办理过《报到证》的,落实就业单位或需将户档迁回原籍的,可申请办理《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 《报到证》补办流程

(一)毕业生到遗失地报社登报(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申明遗失,需提供报到证号码。

(二)凭报纸和发票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补办申请。

第二十八条 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报到证改派或补办流程

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报到证改派或补办只能开具有关报到证证明书。

(一)毕业生下载填写报到证证明书。(相关链接:http://www.jsbys.com.cn/

(二)到学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三)由学校开具公函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加盖中心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报到证的发放

毕业生报到证是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重要材料,是毕业生到签约单位就业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一)毕业生报到证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分发各二级院系,由各二级院系负责保管、分发学生。原则上须由毕业生本人在各院系规定时间内到校签字领取,领取前需学习有关报到证知识并阅读注意事项告知书,以便毕业生能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二)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到校领取且急用,需有毕业生本人填写《毕业材料代领委托书》并由受委托人持身份证及委托书到校签字办理,由此带来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自行承担。

(三)毕业生个人原因无法到校领取而由家长代领,需家长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家长及毕业生户口页复印在一张A4纸)到校签字办理。

(四)毕业生因个人原因确实不能到校领取,可暂时由二级院系保管。如果急需领取的,毕业生需提前一天电话预约,院系安排专人负责发放。

第八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拓展核心就业市场,着力为毕业生引进优质就业资源,为毕业生提高充足优质就业岗位。

第三十二条 就业工作模式向智慧业态转变,协同创新推动“智慧就业”,不断完善智慧就业平台建设,建成“就业信息推送、校园招聘发布、就业指导与就业管理”一体化就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尽力维护好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组织好学生参加招聘活动。

第三十四条 规范毕业生招聘工作程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防止虚假招聘,杜绝传销等招聘陷阱、骗局,切实提高校园招聘活动的成效。

第三十五条 校园招聘会的管理机构与审批

(一)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校内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社会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举办与就业相关的活动。

(二) 学校和院系两级都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审批并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二级学院就业辅导员审批后须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审核与管理

(一)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必须通过学校91job就业平台注册审核通过。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首次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扫描件;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到校进行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及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招聘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二)招聘单位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禁止事项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二)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参加招聘;

(三)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四)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

(五)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六)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行为无关的活动;

(七)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第三十九条 对毕业生的应聘要求及管理

(一)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洽谈活动。洽谈达成意向,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学校签注意见的毕业生推荐表。

(二)毕业生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毕业生应聘时应仪表整洁、端庄,举止文明、得体;

(三)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应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四)每名毕业生只允许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五)毕业生在校参加统一组织的校园招聘会活动,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录用机会须及时将信息反馈至二级院系就业辅导员,避免用人单位结果出来后对学校及他人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十条 毕业生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毕业生,二级院系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就业推荐资格。

第九章 毕业生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各二级院系以及辅导员平时应当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高考考生档案材料;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三)毕业生报到证存根(白联);

(四)学习成绩登记表;

(五)实习实践鉴定表;

(六)健康体检表;

(七)团员和党员发展材料;

(八)奖励和处分材料;

(九)毕业答辩成绩单;

(十)基本技能合格证书等。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院系在清理、整理、转递学生档案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出、复制或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四十四条 档案移交

(一)毕业生派遣后,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档案转寄地址,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移交。

(二)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向单位核实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滞留、丢失的,责任自负。

(三)在转送毕业生档案时,应当通过EMS途径邮寄或派专人专送,不得让毕业生个人携带毕业生毕业后需要提取档案的,需出具“调档函”(一般由档案接收单位出具)。

(四)转送毕业生档案,必须进行登记,转递时应附上档案回执,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

(五)转送毕业生档案的时间一般在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升学或需要留档者可提出申请提前或推后。

第四十五条 申请档案留存

(一)在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也可以个人申请、经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留档案。毕业生申请留档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个人提出申请;

2.毕业生填写留档案协议书,并由二级院系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3.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

(二)允许留档案的毕业生,毕业生档案自毕业之日起可以保留两年。允许留档案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以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不能落实就业单位者,档案材料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四十六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性。即:公开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生,并按照有关的就业政策和规定推荐毕业生;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生的情况,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政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自行处理毕业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不再负责就业。学校将其档案等关系转至原籍,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无正常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毕业生,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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