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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毕业生帮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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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对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开展帮扶工作的相关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帮扶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做到全面发力、精准帮扶,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心理困难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群体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尽快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毕业生精准帮扶工作的部署。学校学工处资助中心和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精准帮扶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院系困难毕业生的精准帮扶工作,成立二级院系资助服务中心,各院系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书记、辅导员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院系的具体帮扶工作的实施及开展。

第三章 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认定

第五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指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就业经济困难,二是就业形象困难,三是就业能力困难,四是就业心理困难,五是就业观念困难。

第六条 就业经济困难毕业生一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二)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三)父母年事已高或患有疾病、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等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保障线,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且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

(五)经当地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并持有帮扶手册或在扶贫办公室建档立卡系统中的学生;

(五)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学生;

(六)来自老、少、边等贫困地区家庭的学生;

(七)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

(一)未取得学院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三)在校期间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第八条 就业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资格认定与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调档工作同时进行,每年9月份集中认定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在档毕业生按要求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第九条 就业形象困难,主要是指学生因身体健康状况或体貌条件明显欠佳而造成的就业压力和就业困难,就业形象困难学生主要涉及本人身体残疾,长期患有身心疾病,或身高、体型、相貌等条件明显欠佳等三个方面的毕业生。

第十条 就业能力困难,主要是指学生个人能力明显低于职业基本要求而造成的就业压力和就业困难;

第十一条 就业心理困难,主要是指学生因心理素质偏低而造成的就业压力和就业困难,包括就业心理准备不足、就业心理负担过重、就业心理恐慌等;

第十二条 就业观念困难,主要是指学生因为择业观念和择业方法不能适应现实社会要求而造成的就业压力和就业困难,主要是指就业期望过高,对就业市场缺乏冷静认识的毕业生。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困难毕业生档案。各院系要把困难毕业生的精准帮扶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档案。在工作中做到“一生一卡”、“一生一策”,准确掌握每一位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和意愿,详细记录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地域、意愿、薪水等就业意向,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困难毕业生就业情况定期报送。各院系要对本院系困难毕业生情况进行持续跟踪,根据就业服务中心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和帮扶情况,就业服务中心也将通过教育部“就业监测系统”集中持续报送毕业生就业数据。

第十四条 实施个性化就业指导。

(一)“一对一”就业指导

进一步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教育,根据困难毕业生的不同原因、不同特点,大力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和分类指导工作,通过个别谈心、个别咨询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困难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职场形象、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他们了解自己、探究职场、关注就业形势、掌握就业政策、更新就业观念、调整就业期望、提升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二)就业能力辅导

积极开展多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困难毕业生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辅导,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就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创业意识和能力培训

积极鼓励、引导困难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培训等各种活动,提高困难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启发他们拓展思维、开阔视野,创造更加丰富的就业渠道。

(四)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

1.就业信息服务

通过学校就业平台、短信、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等多种载体,有针对性地为困难毕业生及时提供信息,加大就业信息服务力度。

2.就业岗位推荐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多方寻找就业单位,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优先推荐、个别推荐等措施,积极为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3.专人辅导

安排专人负责困难毕业生就业辅导工作,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就业辅导、电话咨询等形式,帮助困难毕业生分析就业困难的原因,引导其树立良好的就业心态,克服恐慌、焦虑、浮躁的心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求职措施。

4.政策帮扶

积极向困难毕业生宣传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为其提供政策引导及利用对策。主动帮助困难毕业生联系各地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落实专项帮扶计划。学校响应国家号召,针对应届毕业生中设立校内(离校)见习岗位,给就业困难毕业生发放就业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督促各院系主动关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使他们离校后能享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

5.资金援助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经申请审批后,可以获得一次性15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贴。

6、优先扶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动员有创业愿望的困难生参加创业培训,配备专门指导老师,在政策咨询、创业场地、资金扶持、项目孵化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一条 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分类和跟踪帮扶,确保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学校和二级院系要共同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分类统计工作,未就业毕业生分为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和暂不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包括以下几类:

(一)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二)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三)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开招录考试。

(四)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五)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暂不就业毕业生包括:

(一)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

(二)拟升学: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

(三)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困难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统筹帮扶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院系要充分认识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每年10月前应对本院系困难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摸清困难毕业生情况,建立困难毕业生档案。

第十七条 各二级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牵头开展帮扶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积极制定帮扶计划,重视过程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适时调整帮扶计划。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认真总结经验,每年要做好本院系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不少于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收入的1%,二级院系每年根据困难群体毕业生分布情况下拨一定经费用于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帮扶。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二级院系应积极筹措经费,设立学校或院系层面的“困难群体毕业生帮扶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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