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工作群管理制度
为了方便与考生及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及联系,招生就业工作处根据工作需要分类建立工作QQ及微信群(下简称工作群)。为了工作群的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工作群建立程序
工作群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研究决定,报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后,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保卫处、信网中心等部门备案,开展对外咨询服务业务。未经许可,任何人员及组织不得私自组群。
二、工作群管理员设置
1.部门主管负责人创建招生宣传就业工作群,根据需要部门主管可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创建并管理工作群。
2.各部门主管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群管理员负责群日常管理。
三、工作群成员组成
1.考生、家长、中学教师、班主任、校领导可根据需要分学历层次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加入相应工作群。
2.学校及院系在职员工、聘请教师和学生助理根据需要可申请经资格审核后加入工作群。
2.群管理员负责审核入群申请,审查通过后才能成为群成员。
四、工作群成员守则
1.群成员在入群后应立即修改群名片。校外人员应修改为“姓名+身份+所在城市名称”;校内人员应修改为“姓名+岗位+部门名称”的形式。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为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群内成员发布信息应积极向上。
3.严禁在工作群上发布与该群工作无关的信息。
4.严禁恶意刷屏,影响他人交流,严禁在工作群内发布商业广告和不健康的信息,严禁在群内发送盗号网站和传播病毒的网站链接。
5.在发表或转发的文章或图片中,不得含有影射攻击党或国家领导人的内容。
6.不得发布反动政治言论,禁止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7.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9.未经群主及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邀请非群人员进群。更不得私信群内成员另外建群。
五、工作群管理员职责
1.管理员负责添加及清理群成员,群名片非真实姓名的应督促其按要求修改,否则将其清理出群。
2. 不定时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应予以清退。
3. 管理员应及时发布工作公告及相关通知,回复业务咨询。管理员应维护好群内秩序,正确引导群成员参与讨论,热心回答和积极帮助群成员解决问题。
4.管理员应巡查群成员在群内的发言,发现有违规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禁言、清理出群的处理。一旦发现微信群有恶意攻击学校、老师、学生或家长的情况,可将相关人员清除出群,并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置;当出现倾向性、危害性问题,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及时上报。
5.管理员负责保证虚拟空间账号与物理空间人物的真实对应关系,禁止任何转让账号和登录口令的行为。
六、违规处理
网络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3.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4.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5.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违反法律及处罚:
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招生就业工作处
2021年3月22日